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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拆除房屋违法被判赔偿!南京中院发布典型案例-今日快看
发布时间:2023-06-27 15:27:19 来源:现代快报

6月26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法院司法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本次典型案例分为两个系列,分别为审判执行系列和涉企保全系列,共25个案例。

△发布会现场

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被判赔偿102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资料图)

南京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名下有各类房屋若干。根据2014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相关批复,该公司前述房屋位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某村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范围内。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6年11月对该公司的房屋进行消险拆除。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一、二审判决确认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2021年,该公司因致函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无果,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南京中院鉴于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征地拆迁等情况,参照该公司在拆迁补偿中可获得的补偿,依法认定区政府应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并判决区政府赔偿该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02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行政审判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承担着独特的作用,依法行使审判职能能够推动、支持、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守约践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案涉纠纷中,南京中院在依法认定区政府拆除房屋违法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拆迁政策,确定区政府应当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针对某公司对若干赔偿项目举证面临客观困难的情况,采取现场勘查等多种形式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公允认定区政府对企业的赔偿金额。

加装电梯使墙体开裂?法院的依法否定使企业免遭巨额索赔

南京市玄武区实施为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惠民工程,江苏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建进香河某幢楼房加装电梯的土建工程,工程造价21万余元。2019年7月,案涉电梯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该楼居民杨某提起诉讼,以前述土建施工造成其北阳台与房屋之间墙体开裂为由,请求判令建设公司承担维修责任。为确定土建施工与墙体开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杨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通过摇号确定首选、备选机构各1家。首选机构经现场勘验后,认为无法作出明确鉴定意见。备选机构江苏省某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经一次现场勘验,出具“案涉墙体的开裂(脱开)现象与后增电梯基坑施工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经实质审查后,未采信该鉴定意见,并裁定责令鉴定公司退还鉴定费1.59万元。后因杨某未能举证开裂产生时间及与建设公司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鉴定公司经一次现场勘查即作出的鉴定意见,违背常识性判断,可能误导本案裁判,甚至引发批量同类诉讼,造成建设公司遭遇巨额索赔乃至难以存继。一审法院经过审查,依法排除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并责令鉴定公司退还鉴定费,维护了施工企业的正当利益,体现了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担当精神。

无责企业被冻结140余万元,法院先行解除保全措施

南京市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京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观公司)、南京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景观公司提起反诉。一审法院根据经营部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包括冻结园林公司银行存140余万元。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景观公司支付经营部货款1025680元及违约金,驳回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景观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景观公司提起上诉,经营部、园林公司未上诉。二审中,南京中院根据园林公司申请,裁定解除对园林公司的保全措施。

一审判决未认定作为被告之一的园林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园林公司及经营部未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确定园林公司并非案涉纠纷实质争议当事方。在此情况下,继续保留对园林公司的保全措施,既无必要,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园林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先行解除保全措施、保障无责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南京中院民二庭庭长周晔表示:“希望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为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贯彻‘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提供样本,进一步推动涉企司法举措落地落实。”下一步,南京中院将持续完善和落实助企纾困司法政策,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着力推动南京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现代快报+记者 孙苏皖 文/摄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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